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有关责任人截留、挪用、套取、侵占、私分集体资金、财物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全部资金、财物,并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