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及时公布财务情况以及有关账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