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有关责任人截留、挪用、套取、侵占、私分集体资金、财物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全部资金、财物,并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