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并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员赔偿。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