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违法责任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滞留、截留、挪用、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