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并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员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