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单位价值五百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为产品物资。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