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