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级下拨或者其他来源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