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改造、搬迁等名义将公园迁移到偏远位置。经过论证、公示后依法批准搬迁的公园,其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和使用功能不得改变。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