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性质,不得以开发、市政建设等名义占用公园绿地。

因重大建设工程需要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征求公园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补偿相应的公园用地。

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求公园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