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快递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二)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三)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