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

(二)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

(三)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