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公示和服务的统一载体,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