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建立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并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

供便捷查询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