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并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查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