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合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融合应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