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设,将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公示

和服务的统一载体,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