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收集单位,在生产经营和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