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范围内制定、更新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注册登记信息;
(二)职称、职业资格和从业资格信息;
(三)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四)信用承诺信息以及履行承诺的信息;
(五)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六)企业水电气费缴纳信息;
(七)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八)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状态);
(九)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十)拒不缴纳税款、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用的信息和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息;
(十一)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十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信息;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