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活动。对在社会信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