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活动。

对在社会信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