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自觉防范信用风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