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服务单位发现所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服务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