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用收集、运输车辆、设备和作业人员,作业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并按要求标识明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标志;

(二)作业完毕后,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保洁、复位,并清理作业场所,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转运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四)对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对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

(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服务单位提供的收集、运输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