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二)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三)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四)其他垃圾采用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逐步实现零填埋。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