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逐步实现零填埋。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