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一)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二)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三)损坏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标志、标牌等设施;

(四)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树干上捆绑电缆、电灯等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件;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影响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