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一)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二)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三)损坏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标志、标牌等设施;
(四)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树干上捆绑电缆、电灯等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件;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影响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