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核实后办理注销。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