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六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