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基本水情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宾馆、商场、车站、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