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编制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规划,以及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开展节约用水评价。

取用公共供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逐步推行节约用水评价。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