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目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供水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管理,推动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市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