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基本水情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宾馆、商场、车站、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