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条有效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或者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证明格式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犬只免疫管理平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