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