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或者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证明格式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犬只免疫管理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