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农业农村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制止犬只伤人、举报严重违法养犬行为、提供无主犬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