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应当足额用于下列事项:(一)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和运行;(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三)大型活动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四)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五)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财政补贴;(六)其他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