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应当足额用于下列事项:
(一)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和运行;
(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
(三)大型活动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
(四)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五)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财政补贴;
(六)其他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