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