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下列保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将符合相关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急救人员的招聘、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二)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侵害急救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急救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采取措施确保应急车道畅通。

(四)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急救患者中符合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协调落实相关救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养老服务组织参与急救的补贴经费。

(五)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及时提供救护车到达前呼救者无线定位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