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急救网络医院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信息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四)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