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一)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日常组织和指挥调度;(二)负责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建设;(四)参与大型活动急救保障、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