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道规划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管道沿线设置里程桩、标志桩、警示牌等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显示不清晰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