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道规划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管道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管道安全保护要求,并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验收:(一)管道建设选线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二)管道安全保护设施建设符合经批准的防护方案;(三)管道安全保护距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四)管道标识设置符合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