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道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和全省能源规划,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管道企业的意见。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与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林业、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机场、港口、电信、电力等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