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发生的险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报告。接到举报或者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