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建设用地供应第三十一条有效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