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用地申请:
(一)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
(三)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