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建设用地供应第三十二条有效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和土地评估报告备案手续;涉及中央企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