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